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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大秦帝国的“法治社会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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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儒内法的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,儒家以纲常伦理构建的礼最大,法家当然是法最大,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,那么问题来了,当纲常伦理跟法起冲突的时候,汉以后的各朝以什么为准?很显然是礼。所以韩非子才说“儒以文乱法”!民间有谚语“法不责众”。掺杂了儒之后的法,就不再是法了。汉以后只能说法家思想还起到一些影响,处于辅助作用,被借鉴。

历代评论秦法的时候,通常都离不开两个字,严、酷。尤其是第二点,动不动就割鼻子,砍手砍脚,割丁丁,再加上严格不讲人情,甚至商鞅还轻罪重罚,法不责众想都不要想,东方六国的人承受不了,起来反抗。后面各朝总结经验,在这两个字上不断缩水,酷刑改成打板子,车裂改成砍头,枪毙,现在还要安乐死了。麻烦的是连严字都不断缩水,法律只管一部分人,犯法之后各种请托找关系,让法毫无威严可言。

对比西方法,比秦法优胜的地方,在于立法的过程。秦法没有实时的修改法律,战时法令一直延续到大一统之后。

[ 本帖最后由 modaoru 于 2014-10-25 16:59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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