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印

我家骂我吧,我绝不还口

0

标题

改判的理由是“自首”(通缉后投案)和“归案后,认罪态度好,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。”(被害方亲属称:被告人没有如其所称的积极赔偿,2万余元的安葬费,是在当地县委政法委、乡党委、村委的强力介入干预下,才将被告人家中的财产变卖支付的,除此之外,受害方并没有拿到任何赔偿费用。)

国际上从减少司法成本的需要,以减刑规定和承诺鼓励自首和换取认罪的做法有其合理性。

但中国无论在法律条文还是一贯的司法实践上并非如此。判决没有遵循判例一说,没有标准,有相当的随意性,判词不讲究法理严密、说理充分——换言之,不讲究负责,不需要负责,不需要为依据不清、说理不明、糊里糊涂甚至莫须有的判词负责,不需要为律师的辩护意见负责,你辩你的,我判我的,即,司法公正的最低要求都没有在制度和程序上获得保证,自然很容易标准不一和实现人为的审判不公和徇私枉法,却无处去申诉说理。所以舆论、民愤简直是保证某种程度的公平公正的唯一途径——因为缺乏相对公平的陪审团制度(这就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地监督、保证法官的品德和素质),没有独立性中立性的司法制度,向上负责的权力体系。(事实上后二者对前者反而有制约弥补作用——高层相对的公心和责任感、舆论的支配和维稳的需要~)
本帖最近评分记录
  • rammanson 金币 +5 回复认真,鼓励! 2011-6-9 20:28

TOP

当前时区 GMT+8, 现在时间是 2024-7-16 07:40